關于印發《甘肅省省外建筑業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建建[2010]617號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省屬有關廳、局(總公司),有關建筑業企業: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省外建筑業企業在甘生產經營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甘肅省省外建筑業企業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省外建筑業企業管理辦法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甘肅省省外建筑業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省外建筑業企業在甘生產經營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進入甘肅省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進甘備案手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外建筑業企業,是指工商注冊地不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具有一級及以上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 省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甘備案,并對其在甘建筑市場行為進行監管。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甘備案核查,并對其建筑市場行為進行監管。 第五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甘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駐甘分公司,配置如下人員: 1、分公司負責人及主要技術負責人由具有工程專業技術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 2、特、一級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公司的工程項目負責人(一級建造師)不少于5人;一級專業承包企業的工程項目負責人(一級建造師)不少于2人。 3、特、一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分公司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一級專業承包企業的分公司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按相應資質等級人員標準的30%配備,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60%。 4、特、一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分公司項目管理機構中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各不少于5人(技術負責人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一級專業承包企業的分公司項目管理機構中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各不少于2人(技術負責人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人)。 (二)駐甘分公司已在我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其注冊資本金不低于本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20%。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辦公場所,其中特、一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分公司不少于300平方米;一級專業承包企業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已在我省指定銀行帳戶按規定標準存入省外企業進甘保證金。 第六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省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進甘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甘肅省省外建筑業企業備案表》(網址www.gsjs.com.cn 下載)。 (二)建筑業企業工商法人營業執照及駐甘分公司工商營業執照(須經年檢合格)副本;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四)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駐甘分公司經營委托書。 (五)駐甘分公司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有效證件(身份證、職稱證、執業證書)及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證明; (六)駐甘分公司配置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的職稱證書、注冊執業證書或崗位證書及其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證明; (七)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承攬工程的公函; (八)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有無事故證明; (九)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建筑市場誠信證明材料; (十)駐甘分公司在甘固定經營辦公場所(蘭州市區)的房屋產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 (十一)省外建筑業企業各級各類管理人員持有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頒發的婚育證明及駐蘭分公司經營辦公場所轄區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 以上資料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裝訂成冊存檔。 第七條 對符合進甘條件的,發給《甘肅省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甘備案手冊》(以下簡稱《備案手冊》),企業持《備案手冊》參與工程項目的投標。《備案手冊》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一個月內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考核,企業一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公示的,可以續期一年。 第八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取得《備案手冊》后,應當按照《甘肅省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和審核執業管理辦法》規定,到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取得工程造價執業印章。 第九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甘備案辦結后,其企業和人員信息錄入甘肅省建筑市場監管系統。項目管理班子中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職稱證書、執業證書及崗位證書移交到指定單位統一保管。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發給IC卡,有效期為2年。 IC卡是持卡人員參加工程投標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憑證。 第十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參加我省特殊工程(省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和專業標準達不到工程要求以及搶險救災等)建設施工備案時,可簡化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省外企業駐甘分公司需要對已備案人員進行變更的,應到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入本轄區施工的省外勞務分包企業的備案工作,備案條件及具體辦法由市(州)建設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省外進甘建筑業企業施工現場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同投標文件中的承諾一致,進甘分公司不得擅自變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企業申請,經建設、監理單位和市(州)建筑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報省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變更手續。新任負責人必須是已備案人員。 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的,除給施工企業及個人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外,施工企業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扣一分,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工程項目其他管理人員不得由非本企業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在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時,必須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嚴禁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省外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自行組織施工時,對使用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和直接雇用的農民工,與其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非法人組織的個人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按違法分包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工程項目負責人每月上旬到省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電子簽到一次,逾期不簽到者,按不在崗處理。 第十八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省外建筑業企業中標的工程,自開工之日起一月之內進行入場檢查。重點檢查其項目現場管理人員是否與投標承諾的相符,是否使用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和勞務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每半年要對轄區內施工的省外建筑業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約、用工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和考評,并記入企業信息檔案。 第十九條 省外進甘建筑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法律尚無規定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注銷其《甘肅省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甘備案手冊》,停止該企業在我省重新備案資格。 (一)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工程行為的; (二)未經招投標承攬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 (六)隱瞞、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 對事故阻礙調查的; (七)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勞務人員工資的; (九)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辦理進甘備案的; (十一)在辦理進甘備案時弄虛作假的; (十二)工程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時間簽到的; (十三)擅自變更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業管理人員的; (十四)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未取得IC卡,其他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勞務人員未取得崗位證書上崗的; (十五) 使用未辦理進甘備案的省外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的; (十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項和日常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證書、資料或拒絕接受檢查的; (十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條 省外建筑業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和被記不良行為記錄的,將定期向企業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 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備案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備案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甘肅省省外建筑業企業進甘備案管理規定》(甘建建[2007]155號)同時廢止。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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